因为琐事引纠纷,律师提醒您 :争强好胜聚众斗殴,因此获刑得不偿失!
2020-01-21 13:40:03
2021年11月17日晚,张某在团风县团风镇吃完饭喝完酒后,打电话给林某生想向其购买麻料,但在电话沟通中,两人却因价格问题发生争吵,开始相互谩骂。此时,酒后丧失理智的张某扬言要去找林某生扇其耳光。随即两人“一拍即合”,约定在团风县总路咀镇肖石坳村奶牛场处见面。
挂完电话后,张某越想越气,先后邀约林某、童某、张某等四名“好兄弟”前往奶牛场与林某生见面。林某生也不甘示弱,电话邀约了江某旺到现场为自己助威,江某旺又带着陈某、林某夺两人从附近赶到现场。双方见面后发生激烈争执,进而发生相互打斗,张某一方手持扳手、砍刀,林某生一方手持木棍,双方互不相让,导致双方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直到张某被打到无力反抗时,这场斗殴才真正结束。因张某伤势较重,“好兄弟”林某才于一个星期后,即2021年11月23日到团风县公安局总路咀派出所报案。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刑侦大队、巡特警大队展开案件侦查工作。由于涉案人员早已不知所踪,办案民警只能逐人进行分析研判,调查取证。在作案工具被全部销毁、疫情爆发的情况下,办案民警克服重重困难,陆续将涉案6人全部抓捕归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6名犯罪嫌疑人对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污染环境罪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答。
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攻击对方身体或者相互攻击对方身体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能否予以支持问题的答复》: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参加者,无论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产生伤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为伤害的后果,其仍然参加聚众斗殴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参加聚众斗殴,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性质发生变化,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众斗殴犯罪的行为人。对于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并适用混合过错责任原则。
(一)成立聚众斗殴罪虽然需要多人参与,但不要求斗殴的各方都必须3人以上例如,一方1人或2人、另一方3人以上进行斗殴的,仍然成立本罪。“众”包括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只是不承担责任而已)。例如,甲乙双方各3人,其中双方都有2人没有达到责任年龄,对此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只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才承担责任)。前者是指各方相互攻击对方的身体;后者是指多众一方单纯攻击对方身体(单纯被攻击的人不成立聚众斗殴罪,但首要分子除外)。(三)聚众斗殴并不限于双方,亦即不排除三方、四方斗殴的情形。(四)聚众斗殴一般有首要分子,但不要求双方都有首要分子,斗殴一方的首要分子约定与对方人员斗殴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要联系本罪的法益认定犯罪,对于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聚众斗殴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五)聚众斗殴罪不可能由过失构成,也不要求双方均有斗殴的故意,其中一方有斗殴故意时,对有斗殴故意的一方以聚众斗殴罪论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