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份,程某某代表公司与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负责人陈某某,签订了1年的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约定以每吨100元将废料交予程某某处置。被告人林某某、陈某某明知产生的废料中含有废旧电路板、废矿物油及油泥等有毒、有害物质,未尽到审核义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公司的废料交予程某某进行非法处置。后程某某在微信群中认识刘某某,以每车1600元由刘某某联系下线代为处置。2021年7月底刘某某联系解某某,由解某某提供倾倒地点,程某某提供倾倒物。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刘某某伪造江苏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与解某某伪造常州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印章签订《一般固废委托处置协议》。2022年8月中旬解某某在灵璧县渔沟镇某地以10000元/年的价格租用一般农田2.18亩(对外谎称堆放废料养殖蚯蚓)实地考察后将废料运至现场后实施倾倒。2021年8月24日至8月31日,程某某联系货车司机合计倾倒肥料38车次。其中解某某获利近38000元,刘某某获利20000元,程某某获利60000余元。后因群众举报,解某某组织车辆等将倾倒在第一现场的废物转移至第二现场:渔沟镇至高楼镇高速高架桥旁某基本农田。2021年12月,经鉴定一:倾倒的物品属于危险废物。宿州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倾倒危废转移处置达1469.295吨,共计处置费2303945.5元。经鉴定二,污染环境行为与环境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估环境损害总费用共计3332241.3元。2022年6月10日,徐州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主动承担环境损害总费用3332241.3元。2022年1月13日至2月19日,被告人等先后被抓获归案。
那么,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污染环境罪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为大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