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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律师提醒您:考试切勿作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2020-01-21 14:36:10

2021年5月,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正式开考前,相关试题发生泄露,并在网上被传播、贩卖。试卷内容几经转手,并经过层层分包销售,到最后有的考生只需花费200元便可共享试题及答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这起组织考试作弊案竟波及9省16市。

日前,由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大江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开庭审理,法院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大江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1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出售试题罪判处被告人阿浩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方方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4万元;其余2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10万元至6000元不等。同时,法院对涉案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予以追缴、没收,并根据犯罪情况决定对阿浩等人依法宣告职业禁止或者禁止令。

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不仅扰乱社会秩序,严重损害了考生的切实利益和公平权力,让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利用违法违规手段,达到成功通过考试的目的,而一部分通过自身努力的同学,反而可能因此落榜,那么,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在我国法律中,针对这一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家详细解答相关法律知识!


01 如何判定国家考试


根 据


《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所组织的考试。
公务员法、法官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警察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注册会计师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关法、动物防疫法、旅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统计法、公证法等法律都规定了相关行业、部门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或入职条件。


02 相关法律法规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

1.组织考试作弊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代替考试罪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3号)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二)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前款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03 相关司法解释


1.考试前被查出怎么进行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2.进行窃取、刺探、收买考题并组织作弊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3.通过设立网站、通讯群作弊怎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级考试以外的考试作弊怎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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