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圣律师提醒您:遇到哄抬物价?!学会这些法律知识,切实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2020-01-20 21:26:05
近日,因涉嫌哄抬价格,温州龙湾区一家中草药店12月20日被市场监管部门立案查处。执法人员在涉疫药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中发现一家中草药店今年3月、10月、11月多次从不同渠道以2.69元/瓶、2.67元/瓶、3.2元/瓶购入规格为100片/瓶的布洛芬片计73瓶,原销售价格为15元/瓶。12月18日起,因市场上“布洛芬”紧缺,药店将其拆零销售,先以85元卖50片装,之后涨到85元30片。成本平均2.69元的布洛芬片被卖出折合每瓶283.3元,超过百倍,相当于之前售价的1888%。该行为的出现,不仅扰乱社会秩序,更是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每次市场出现紧急情况,都会有人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哄抬物价从而达到赚取暴利的目的,那么,如果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这样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呢?在我国法律中,针对这一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呢?小编在这里整理了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大家详细解答相关法律知识!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关于涉疫物资价格和竞争秩序提醒告诫书》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内容如下:一、不得违反自愿、平等、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商业道德,依法合理制定价格,开展公平竞争。二、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三、不得哄抬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涉疫物资。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一)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捏造生产、进货成本信息并散布的;4.散布信息含有“即将全面提价”“涨价潮”等紧迫性用语或者诱导性用语,推高价格预期的;6.捏造、散布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其他信息的。(二)经营者有下列推动或者可能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1.生产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已生产的产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2.生产环节经营者,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原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3.流通环节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将商品对外销售,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经营者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但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物资储备或者调拨的,不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通过公告、会议、约谈、书面提醒等形式,公开告诫不得囤积的,视为已依法履行告诫程序,可以不再单独告诫。(三)经营者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1.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的;2.未提高商品价格,但不合理大幅度提高运输费用或者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的;3.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商品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商品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的;4.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前款“大幅度提高”“明显高于”等,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意、商品种类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