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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专业|浅论山上徹也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2020-01-19 21:36:48

山上徹也,本是一名极为普通的日本平民,然而在2022年7月8日行刺ANB,成为轰动国际社会的焦点人物。我做为一名执业律师,第一反应:这是一个案情重大的刑事案件,也是一个国际影响极大的案件。为此,按照刑法学的角度进行初步分析(下面所引用事实皆来自网络)。

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一)关于年龄方面

2022年7月8日,日本警方称已逮捕枪击前首相ANB的嫌疑人,嫌疑人为41岁的山上徹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单从年龄方面按照我国法律进行评价,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关于精神方面
网传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对警方指控其涉嫌杀人未遂表示认罪!不过从情绪来看,他似乎不太正常,犯罪嫌疑人总是重复着说一些让人难以理解的话!警方正在慎重调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因为在供述中有一个细节,那就是他反复提到了“某宗教团体高层”的名字并称,“想要杀掉这个高层”!根据日本《刑法》第39条,心神丧失者免除刑罚、心神衰弱者减轻处罚。起诉前由检察官、起诉后由法官参考鉴定医师的意见,对嫌疑人进行精神鉴定以便对其责任能力的有无和程度进行判断。根据鉴定结果,对嫌疑人实施行为时的状态,例如心神丧失或心神衰弱等进行认定。若被确定为不起诉或无罪,则一般采取到精神病院进行治疗的“强制入院”等措施。
同时根据中国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也就是说,如果他因为被鉴定是精神病或行为时精神病发作,那么就不能被判刑了。
二、犯罪嫌疑人的涉及罪数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
(一)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
网传,山上供述称他最初做的是高压锅炸弹。除了在枪击现场发现的自制枪支外,日本警方还在山上家中搜出7支同样的自制武器,其中两支刚刚制作完成。
根据中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第五款:“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二)涉嫌故意杀人罪
2022年7月8日,据日本媒体报道,由于安保人员疏忽大意,嫌疑人将自制枪支伪装成照相机,对在奈良一车站附近发表演讲的ANB(背后三米处)实施了枪击,ANB中枪倒地 。后因伤势过重于当地时间17时03分被确认身亡,终年67岁。
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他持有自制枪支,在ANB背后三米处,持霰弹枪连开两枪,表明其有主观的故意,意图致ANB于死地,客观上造成了ANB的死亡,主客观相统一,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需要当事人采取的危害行为对不特定的多数人造成危害,才成立该罪,他在距离ANB三米处开枪,目标明确,不具有伤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故意,故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该罪。
三、关于自首
网上报道,事发时现场传出两声枪响,警方当场以涉嫌杀人未遂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的条件是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嫌疑人在公共场所持枪行凶,且在现场有保安和警察的情况下,不具备逃离现场的条件,其行为不属于主动投案,而是被动的被抓捕,即使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不构成自首。
四、关于是否适用死刑
虽然日本也是有死刑的国家,但议论了几年的华人惨案“江歌案”主犯陈世峰来看,明明罪大恶极也仅仅被判了20年。要是在中国绝对判死刑。所以在日本杀一个人不足以判处死刑。
1、被害人ANB不再担任日本首相,卸任就是一个普通公民,适用死刑的可能性不大。当然要特事特办,说他是恐怖分子严重危害到国家安全,或者提高ANB的身份,让其成为特定公民,那样也有可能被判死刑。
2、在日本杀死两人以上或者凶残血腥的杀人让普通人感觉到害怕恐慌,才可以判处死刑。但这也是要经过漫长的审讯,没有十年是完不成的。
3、据说刺客精神不正常,而精神病患者是不会被判处死刑的。
4、欧美国家今年再度提出废除死刑,说这是文明的象征,而日本一直向欧美靠拢,所以这个有可能会被拿来当做一个典例。
5、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自认为母亲因为ANB有关联的宗教破产而动邪念,造成他的生活很不理想,再加上他并没有向其他人开枪,以前也没有犯罪前科 。刺杀后,也有很多日本人表示他不该被判死刑。
综上所述,笔者个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了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杀人二个罪名的规定,在日本对犯罪嫌疑人不适用死刑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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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学仲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兼具法学和建筑工程造价双专业知识。自2008年从事公司法务、2013年成为执业律师以来在工作和办案中积累了丰富的企业法律风控和办案经验,主要在刑事辩护、经济合同、工程纠纷、房地产租卖、公司治理、征地拆迁、婚姻家事、交通医疗、劳动人事等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牢记初心、砥砺奋进”做为一名党员律师,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竭尽全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解决社会矛盾,为依法治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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