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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专业|浅谈涉外劳动争议解决及相关司法案例

2020-01-21 06:16:45

本文作者:张顺


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加深国际间人员的频繁流动。外国人在华就业的现象也不少见。如果外国人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应如何维权?笔者从外国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角度出发展开论述。
一、外 国 人 来 华 就 业
国内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符合两点要求:一是确有特殊需要,二是国内暂缺适当人选。此处外国人指的是根据《国籍法》规定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需要几个方面来考虑:涉外劳动关系中,适用哪国的法律?用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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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相 关 司 法 案 例
1、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哪些审查要点
用工双方是否订立劳动、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否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行事、用人单位是否按月发放工资等等。(参看案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757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2、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也需要取得就业许可证
外国人及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必须取得就业证,未取得就业证,不能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适格主体,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享有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不受相关劳动法律的保护。法院裁判依据为《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参考案例: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郑民一终字第1404号)然而,为进一步便利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工作生活,促进交往交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于2018年8月23日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7号)。因此今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就业无相关的“就业许可”或“证明”。


3、《外国人就业证》确认劳动关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外国人在国内企业就业必须取得《外国人就业证》,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该证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证件之一,《外国人就业证》并非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充分条件。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外国人就业证》是确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参考案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1385号)


附:相 关 法 规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7修订)第2、5、6、8、2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3条;
(3)国家外专局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43条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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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顺


张顺,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三年,擅长领域主要有民商事争议解决(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以及行政征收征用。工作作风严谨踏实,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及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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