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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专业|关于宗教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

2020-01-20 18:45:08

本文作者:李敏、陈豪



在人类发展历程中,宗教广泛存在于各国,与人类生活、社会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多民族、多宗教国家,在长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以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五大宗教为首,兼有少数地区民间信仰的多元宗教并存格局。改革开放后,我国宗教活动趋向法治化的势头也越发明显,但由于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因素,宗教财产权不统一的现象依然存在,其中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困难、宗教财产管理使用无序等问题较为突出。

本文就当前我国宗教用地立法现状及对前述问题的规范救济途径(以北京为例)予以概述。
一、宗 教 用 地 概 念
根据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和国土资源部地级管理司联合起草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09类特殊用地的规定,宗教用地是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二、宗 教 用 地 性 质
宗教用地的土地性质较为特殊,目前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未明确其性质及使用期限。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将宗教用地划分为特殊用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又明确把宗教用地作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三、宗 教 用 地 确 权 现 状
目前,我国对合法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政策法律尚显欠缺,导致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出现,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除我国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尚显欠缺之外,宗教财产权归属主体不一,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是导致宗教用地确权困难的诱因。问题主要突出体现在宗教用地的使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证,很多城镇及农村自用的宗教土地没有房产所有权证等,办证所受的现实制约导致很多社会问题留下隐患,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两年各地自然资源厅逐渐把目光放到宗教土地确权问题上,派人调研,深度剖析宗教用地确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因,如1949年以前已成立的寺庙有些至今无法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产权证。


四、宗 教 用 地 确 权 发 证 的 相 关 政 策
《民法典》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条文表明未取得宗教用地产权证书的宗教活动场所,如宗教用地已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可以申请登记为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后,作为权利主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除获得权利主体资格外,宗教活动场所的用地和房产还需符合权属合法、产权清晰、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等条件,才可以纳入土地和房屋登记的保护范围。


五、北 京 地 区 的 宗 教 用 地 确 权 政 策
北京地区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上述条例中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宗教团体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区宗教事务部门收到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申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收到设立寺观教堂申请的,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市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筹建事项。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申请:上述条例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宗教团体同意,并报所在地的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宗教活动场地的产权确权:上述条例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其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宗教工作的新理念新举措,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土地确权的政策及法律法规也在逐步完善,在不断摸索宗教用地确权前进的道路,解决宗教用地确权的各种阻碍后,相信解决宗教用地确权的问题指日可待。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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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敏律师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中国海洋大学硕士,从事法律工作八年,在执业过程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并体现了专业的执业能力,成功的执业经验包括处理多宗大量民商事诉讼及仲裁案件、劳动争议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多家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为其提供专业法律服务,规避了潜在法律风险;参与组织委托人与相关当事人进行商务谈判等;代理多起执行案件,配合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为当事人追回巨额执行款。曾服务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保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源通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


▲  陈豪律师

陈豪,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具有多年法律服务经验。擅长民商争议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业务,办理近百余起民商事、知识产权案件,涉及债权债务、婚约财产、商标商号侵权、商标无效、著作权侵权、劳动纠纷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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