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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专业|“唐山打人事件”法律分析

2020-01-23 22:46:48

本文作者:李欠周子文


“唐山打人案”发酵至今,已引发全民关注,根据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6月12日发布通报,本次涉案9名犯罪嫌疑人已由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执行逮捕。

关于此次案件的报道引爆网络,网友对本次事件众说纷纭。在除对该事件犯罪嫌疑人的愤恨以外,也引发大众对女性的自我保护、公共安全等问题的思考;亦有众多法律人士对本案涉案罪名、量刑情节等法律专业角度表达观点。针对此,本文仅以浅见对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案 情 简 介:

6月10日,一段引爆网络的监控录像显示:一女子与同桌几位女性朋友在烧烤店用餐,一绿衣男子上前骚扰,受害人对其行为进行反抗,遭到绿衣男子及其同伴的暴力殴打、拖拽,同行伙伴及路人上前阻止也遭到了群殴。该男子及其同伙众目睽睽之下,公然施暴,根据本案相关报道及视频反馈信息可了解,犯罪嫌疑人因骚扰被拒引发暴力行为导致受害人受伤,从我国现有《刑法》分析,本案主要涉嫌以下2个罪名:


1.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 关于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故意伤害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众多行为人挑衅社会公共秩序,实施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行为特点,如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符合上述“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危害结果,则构成该罪。警方以寻衅滋事对本案立案侦查系初步定性,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暴力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符合对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侵害,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一行为侵害多个罪名所保护的法益时,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本案有可能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最后如何定性需要看全案事实和证据指向。


3.寻衅滋事案件中,怎样认定正当防卫?


“唐山打人事件”发生后,引发网友众怒,网友纷纷发恨,如果此类事件被自己遇到,一定要仗义出手,保护弱势群体免遭不法侵害,那么如何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以暴制暴”正当防卫,既保护受害人又使自己免遭牢狱之灾?


4.正当防卫-法律规定: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行为人在正当防卫过程中要注意把我手段和限度,避免防卫过当。


遇到此类案件发生时,旁人基于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防卫人享有“无限防卫权”,为制止暴力犯罪确有必要使用工具的,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旁人为制止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应认定为见义勇为,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伤害的,可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人无力承担,可向受益人请求补偿。同时提示各位,在见义勇为中,应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保护好自身生命安全,做到见义智为。




结 语 :

尊重女性尊重他人这是最基本的社会道德没有被践踏挑衅的余地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严惩毋庸置疑维护法律的尊严就是维护最基本的道德底线最后做为一名女性还是要提醒广大女性朋友一定要学会自我保护树立安全意识常备警惕戒备之心要相信在绝对力量面前女性始终处于弱势在对待突如其来的不法侵害时要尽量保持冷静尽量避免与男性发生正面冲突懂得寻求环境帮助确保危害降到最低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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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欠律师


齐鲁工业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工作期间代理多类民商事、刑事诉讼业务,曾为40余家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工作,其中包括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事务管理总局某保障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秋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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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子文

周子文,辽宁大学学士学位,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期间协助律师办理多种民商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刑事诉讼案件,具体包括借款合同纠纷、侵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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