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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圣专业|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实务分享

2020-01-19 12:09:16

本文作者:张敏、生雪莹


交通事故案件是一种常见的案件类型,随着道路交通事业高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飞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数量也呈快速上升趋势,且随着公民法律意识提升,近几年来此类案件的数量也一直处于较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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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把手案例网检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


交通事故案件在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赔偿标准、保险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较多疑难争议,其中对赔偿数额的计算是律师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重要的工作之一,本文将简要分享一个典型案例的赔偿数额计算。

案 情 简 介:
2021年5月,在北京市某地,司机胡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刘某前部相撞,王某乘坐刘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刘某和王某受伤。后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全责,刘某和王某无责任。刘某和王某为夫妻,刘某因此事故致残,伤残鉴定结果为七级残疾,王某也因此事故受伤。

案件各阶段分析
(一)立案阶段

1.起草民事起诉状


(1)确定被告为肇事司机和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

(2)初步计算请求赔偿的数额;

(3)描述事故基本情况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


2.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案件原告需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复印件、驾驶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医院病例、误工相关证明(收入证明、误工减少收入证明等)、护理费相关证明(医院同意护理及护理人数的证明、护理人员收入证明等)、交通费发票、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被扶养人与原告的身份关系证明、鉴定费发票、其他财产直接损失证据等。

(注:立案时不能完整提供的证据可在开庭前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后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时补充。)


3.起草伤残鉴定申请书


对当事人的伤情作出初步判断后,立案时同时提交伤残鉴定申请书。


(二)庭前阶段

开庭前根据伤残鉴定报告和最新的医疗费等费用,计算最终的赔偿数额,并向法官提交根据最终赔偿数额作出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相应的补充证据材料。

最终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如下: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实际住院天数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具体的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结合当地消费水平,本案以50元/天计算。
营养费=营养期×50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7)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
*伤残赔偿系数根据伤者伤残的严重程度将伤者残疾划分为十个等级,一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0%,二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90%,以此类推,十级伤残的赔偿系数是10%。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下同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赔偿年限×伤残赔偿系数×扶养比例
*赔偿年限:
不满18周岁的被扶养人赔偿年限=18-年龄;
18-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20;
60-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20-(年龄-60);
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5.
*扶养比例=1÷参与扶养的人数(例:夫妻二人共同抚养一个需被抚养子女,则一方的比例为1/2;三子女共同赡养一个需被赡养的老人,则一子女的比例为1/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0.5万至5万,死亡的,同1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10)其他财产损失

其他由本次事故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根据实际的支出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三)开庭阶段

辩论阶段的辩论焦点
1.关于原告的赔偿数额(原告是否有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赔偿项目计算依据、是否有垫付情形等)。
2.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3.关于各方当事人的责任大小。
4.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保险公司免赔情形。

(四)庭后阶段

开庭后及时向法官提交代理词,代理词中重点写清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判决前定期与法官联系沟通,适当催促法官作出判决。收到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后第一时间通知案件当事人并交付法律文书,同时提醒当事人申请执行。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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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敏律师


湖南湘潭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工作期间代理多类民商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以及非诉业务,具体包括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擅长领域包括诉讼领域和非诉领域,诉讼领域:各类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民间借贷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参与办理行政诉讼案件三百余件。非诉讼领域:公司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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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雪莹

生雪莹,中共党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工作期间协助律师代理多种民商事诉讼、仲裁纠纷案件,包括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继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以及协助律师代理行政诉讼和劳动争议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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